(一)滯納金征稅規定
按照規定,海關征收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船舶噸稅,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如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逾期繳納稅款的,由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Et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滯納金。
在實際計算納稅期限時,應從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第二天起計算。繳納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的,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周末或法定節假日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如果稅款繳納期限內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Et,則不予扣除。滯納天數從繳納期限最后一日的第二天起,按照實際滯納天數計算,滯納期限內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一并計算。
(二)滯納金計算公式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稅滯納金金額=滯納的進口環節稅稅額×0.5‰×滯納天數
(三)計算實例
實例十三:
國內某公司從香港購進日本豐田皇冠牌轎車一批,已知該批貨物應征關稅為352793.52元,應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為72860.70元,進口環節增值稅為247726.38元。海關于2011年3月3日填發海關專用繳款書,該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繳納稅款。現計算應征的滯納金。
計算方法:
首先確定滯納天數,然后再分別計算應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和增值稅的滯納金,對其中滯納金額超過起征點50元人民幣的,予以征收。
稅款繳款期限為2011年3月18日(星期五),3月19日~3月29日為滯納期,共滯納11天。
按照計算公式分別計算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和增值稅的滯納會。
關稅滯納金=滯納關稅稅額×0.5‰ ×滯納天數
=352793.52×0.5‰×11=1940.36(元)
消費稅滯納金=滯納消費稅稅額×0.5‰×滯納天數
=72860.70×0.5‰×11=400.73(元)
增值稅滯納金=滯納增值稅稅額׉×滯納天數
=247726.38 ×0.5‰×11=13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