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加工區簡介
1、含義
指經國務院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海關對保稅加工進出口貨物進行封閉式監管的特定區域。
2、功能:出口加工區具有從事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及研發、檢測、維修等業務的功能。
3、管理
(1)區內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不得建立營業性的生活消費設施。
(2)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3)加工區與境外進出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
(4)境內區外進入出口加工區視同出口,辦理出口手續,可以辦理出口退稅(進區辦出口)
(5)從境外運入出口加工區的加工貿易貨物全額保稅,出口加工區區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但適用電子帳冊管理。
(6)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自用的生產、管理所需設備、物資、除交通車輛和生活用品外,予以免稅。
(二)報關程序
出口加工區在進出口貨物之前,應向出口加工區主管海關申請建立電子賬冊,包括“加工貿易電子賬冊(H賬冊)”和“企業設備電子賬冊”。
1、與境外之間進出境貨物的報關(通常與保稅區結合在一起考,作比較)
應填寫的是“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出口加工區海關報關。
跨關區進出境的時候,按“轉關運輸”中的直轉轉關方式辦理轉關。對于同一直屬海關的關區內進出境的出口加工區貨物,可以按直通式報關。
2、出口加工區與境內區外其他地區之間進出貨物報關
(1)出口加工區貨物運往境內區外(出區進入國內市場)
◆步驟:見下表歸納的表格
◆其他規定:
①出口加工區企業內銷加工制成品,以海關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的相同或類似貨物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②內銷的副產品,以內銷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由區外企業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免于交付緩稅利息。屬許可證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③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殘次品等原則上應復運出境。如出區內銷按照
對區外其他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的相關規定辦理。
④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在需要時,可將有關模具、半成品運往區外進行加工,由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應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殖稅等值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后方可處理出區手續。
⑤出口加工區區內企業經主管海關批準,可在境內區外進行產品的測試、檢驗和展示活動。
⑥運往境內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境內區外加工生產和使用。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運回加工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于期限屆滿前7天內,向主管海關說明情況,并申請延期。申請延期以1次為限,延長期不得超過30天。
⑦運往境內區外維修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運回加工區時,要以海關能辨認其為原物或同一規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為限,但更換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并運回加工區。
(2)境內區外貨物運入出口加工區
步驟:見下表歸納的表格
◆其他規定:
從境內區外運進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按照對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出口報關續,海關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3)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