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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由海關征收滯報金,滯報金按日計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
計征起始日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始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
電子數據申報后,未在規定期限提交紙質報關單,被海關撤單需重新申報產生滯報的,計征起始日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始日,以海關重新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