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領出口許可證的單位,應按以下規范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一)出口商:
1.配額管理出口商品,應填寫出口配額指標單位的進出口企業全稱;
2.一般許可證管理出口商品,應填寫有出口經營權的各類進出口企業的全稱;
3.還貸、補償貿易項目出口,應填寫有出口經營權的代理公司全稱;
4.非外貿單位經批準出運貨物,此欄填寫該單位名稱;
5.企業編碼,應按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關編定的代碼填寫(下同)。
(二)發貨人:
1.配額招標商品(包括有償和無償招標)的發貨人與出口商必須一致;
2.其他出口配額管理商品的發貨人原則上應與出口商一致,但與出口商有隸屬關系的可以不一致。
3.還貸出口、補償貿易出口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時,發貸人與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許可證號:由發證機關編排。
(四)出口許可證有效截止日期:
1.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商品,其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為三個月。供港澳(不包括轉口)鮮活冷凍商品的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個月。
2.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商品、外商投資企業和補償貿易項下的出口商品,其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最長為六個月。
3.許可證證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時,可在當年將許可證日期填到次年,最遲至二月底。
(五)貿易方式:
1.此欄內容有:一般貿易、易貨貿易、補償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邊境貿易、出料加工、轉口貿易、期貨貿易、承包工程、歸還貸款出口、國際展銷、協定貿易、其他貿易。
2.進料加工復出口,此欄填寫進料加工。
3.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時,貿易方式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出口。
4.非外貿單位出運展賣品和樣品每批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欄填寫“國際展覽”。
5.各類進出口企業出運展賣品,此欄填寫“國際展覽”,出運樣品填寫一般貿易。
(六)合同號:
1.指申領許可證、報關及結匯時所用出口合同的編碼。
2.原油、成品油及非貿易項下出口,可不填寫合同號。
3.展品出運時,此欄應填寫外經貿部批準辦展的文件號。
(七)報關口岸:指出運口岸,此欄允許填寫三個口岸,但僅能在一個口岸報關。
(八)進口國(地區):指最終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許使用地域名(如歐洲等)。
(九)支付方式:
此欄的內容有:信用證、托收、匯付、本票、現金、記帳和免費等。
(十)運輸方式:可填寫海上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郵政運輸、固定運輸。
(十一)商品名稱和編碼:按外經貿部發布的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的標準名稱填寫。
(十二)規格等級:
1.規格等級欄,用于對所出商品作具體說明,包括具體品種、規格(如:水泥標號、鋼材品種等)、等級(如兔毛等級)。同一編碼商品規格型號超過四種時,應另行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勞務出口物資”也應按此填寫。
2.出運貨物必須與此欄說明的口品種、規格或等級相一致。
(十三)單位:指計量單位。非貿易項下的出口商品,此欄以“批”為計量單位,具體單位在備注欄中說明。
(十四)數量、單價及總值:
1.數量表示該證允許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數值允許保留一位小數,凡位數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進位。計量單位為“批”的,此欄均為1.
2.單價是指與計量單位相一致的單位價格,計量單位為“批”的,此欄則為總金額。
(十五)備注:填寫以上各欄未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