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討論開立信用證業務中一方當事人—開證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開證申請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得到合格單據的權利和確實證據證明賣方的欺詐行為的權利。
在跟單信用證的業務中,單據往往代表貨權,買方訂立合同和開證的目的,是得到代表貨權的單據,最終得到合格的貨物。如果受益人提供的單據不符合其規定,開證申請人有權拒付。來源:報關員培訓網
對于賣方利用信用證的欺詐行為,在不損及善意第三方利益和開證行未付款或承兌的前提下,只要買方有確實證據證明賣方的欺詐行為,即使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買方也有權請求銀行拒付,或請求法院通過凍結令強制銀行停止對其支付。
開證申請人的義務主要包括跟單信用證的義務和付款責任。
當買賣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付款時,買方開證構成賣方履行交貨的前提條件。因此買方有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如買方未按規定開出,買方將構成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買方提出賠償。
買方通過銀行開立了信用證,并不意味著買方付款責任的終結,當賣方通過銀行提交了合格單據后,買方應償付開證行代付的款項。即使銀行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向受益人付款(如倒閉),開證申請人仍有償付賣方貨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