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設計院在國外承擔過重要工程項目并持有建設部頒發的一級勘察設計監理證書和勘察設計院,并已在外開展1~2個經營項目,將授予其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等對外經營權。
(五)商業、物資企業
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目前,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工作已從試點階轉入正常審批,具體標準如下:
1.部門直屬企業及沿海地區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
2.部門直屬及沿海地區以經營機電產品為主的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6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同類企業年銷售額在2億元人幣以上;
3.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
4. 為進一步考核申請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加對申報企業的資本金要求;物資企業實收資本應在1 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商業企業固定資產原值應在1 000萬元人幣以上(以企業財務報表為準),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企業可酌情放寬。
經批準賦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經營范圍相一致。其中商業零售企業不經營進口商品的批發業務和代理進口業務,企業年進口額不得大于企業的年出口創匯額。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外經貿委(外貿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部門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兩年經營情況(國家統計局或地方統計局的原始統計表)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后,提出初審意見告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對部門及地方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審查意見送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予以審核批復。
(六)供銷合作社企業
授予供銷合作社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目的是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對外開放,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功能,推動我國農業的產業化,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發展創匯農業,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沿海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中西部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3億元人民幣以上,其中為農民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年銷售額占該供銷合作社企業年銷售總額60%以上,已扶持當地農民建有3個以上的專業合作社,或建有1個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產基地。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業務經營范圍相一致,但不經營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
申報及審批程序:
供銷合作社進出口經營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和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聯合向外經貿部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申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收到申報文件后向外經貿部推薦,由外經貿部審核批復。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直屬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由總社直接向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供銷合作社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請示和可行性報告;企業前兩年銷售額和為農服務的銷售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七)連鎖經營企業
賦予連鎖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促進連鎖經營企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進程。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型的連鎖商店,具有統一的配送中心;
2.有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及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適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3.年銷售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商委(商業貿易廳、局)向外經貿部申報。部委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靠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1年經營情況(須提供銷售統計表并要求主管部門和地方統計部門蓋章確認)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配送中心的情況(所在地、規模等);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外經貿部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后,由外經貿部審核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