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出口手續存入倉庫的貨物,原則上不允許再倒流國內,如由于特殊原因確需退運和轉為境內銷售,應事先向主管海關申報,并辦理以下有關手續:
1、因故退運的一般貿易出口貨物,應由原發貨人或倉庫經營單位向海關申報進境,并提供原出口單證,經海關審查核實,可以免征進口稅。已征的出口稅,不予退還;屬于進口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原材料加工的成品,因故退運國內銷售時,應按規定補稅補證。上述退運貨物,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報關單位應向原報關出口地海關出示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證明,證明其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稅或所退稅款已退回稅務機關,海關方予辦理退運手續。
2、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屬于外商再賣斷境內企業轉為國內銷售時,應按國貨復進口的規定辦理手續。有關企業應按規定向海關交驗進口貨物許可證及有關批件,按章交納進口關稅,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
3、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屬于外商提供或賣斷國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加工復出口的,海關應按加工貿易和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登記并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