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理
仲裁庭一般應開庭審理案件,但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不開庭審理,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仲裁開庭審理的日期,由仲裁庭與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協商決定,并于開庭前30日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但必須在開庭前12天向仲裁委員會秘書處提出請求,除非發生不能預見的特殊情況;延期請求由仲裁委員會秘書處轉告仲裁庭,然后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員會秘書處作出決定。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申訴人應當及時申請撤銷案件。案件的撤銷,發生在仲裁庭組成以前的,由仲裁委員會主席作出決定;發生在仲裁庭組成以后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當事人就已經撤銷的案件再次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由仲裁委員會主席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
四、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作出仲裁裁決書。仲裁庭對其作出的裁決,除由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可以對其受理的案件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案件,仲裁庭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之外,應當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仲裁裁決書應當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署名,并寫明作出裁決證書的日期和地點。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書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公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