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貨時間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都屬于裝運港交貨,所以習慣上常把“交貨”與“裝運”等同。但要注意發生的例外情況。
1. 確定交貨時間的方法
(1)規定在某月內裝運
(2)規定在某月月底前裝運
(3)規定在某月某日前裝運
(4)規定在某幾個連續月內裝運
(5)規定在收到信用證或貨款后若干時間內裝運
(6)規定在合同簽約后立即裝運(“即期裝運”或“盡快裝運”)
2. 規定合同的交貨時間應考慮的因素
(1)貨源因素:即貨源是否可滿足交貨時間。
(2)運輸因素:貨物是否能按期運到合同規定的裝運地點按時裝運。
(3)市場情況:有些貨物的市場情況是隨季節(或時間)變化的,應予注意。
(4)商品情況:商品的防潮防熱等特點應考慮季節、航線地理等因素。
二. 港口條款
裝運港:明確無誤地規定“裝運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環節。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買方提出經買賣雙方同意而確定。
應注意:
1.不能接受我國政府不允許進行貿易的國家或地區的港口為目的港。
2.對目的港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一般不要使用“歐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籠統的字句。為國際上對此并無統一的解釋,而不同港口的裝卸條件、運費和附加費,也可能有很大差別。
3.貨物運往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應規定“允許轉船”的條款,以利裝運。
4.目的港必須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對內陸國家的貿易,一般應選擇距離該國最近的、能夠安排船舶的港口為目的港。除作聯運承運人能夠接受全程運輸,一般不可接受以內陸城市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稱重名問題。世界各國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應加注國名,在同一個國家有同名港的,則還須加注港口所在國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