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歷史上關于航海貿易的一系列立法。最初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發展英國的航海事業和海外貿易。1381年理查二世頒布英國最早的航海條例,1485年和1540年又陸續訂立。1651年,英吉利共和國政府針對當時英國海上貿易的主要競爭對手荷蘭頒布的航海條例規定,凡從歐洲運往英國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只或商品生產國的船只運送;凡從亞洲、非洲、美洲運往英國或愛爾蘭以及英國各殖民地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只或英屬殖民地的船只運送。英國各港口的漁業進出口貨物以及英國國境沿海貿易的貨物,完全由英國船只運送。這些規定排擠了荷蘭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危及荷蘭的海上利益,導致1652年的第一次英荷戰爭。荷蘭戰敗,被迫承認這一條例。1661年頒布的航海條例重申1651年航海條例的主要內容,規定某些產品只能運送到英國和愛爾蘭或英國其他殖民地。1665年爆發第二次英荷戰爭,英國戰敗,航海條例稍有放寬。1651年以后頒布的航海條例是為了壟斷英國和殖民地的貿易,維持英國殖民地對英國的依賴,限制殖民地的經濟發展。1672年和1692年英國政府又先后頒布航海條例。隨著英國工業革命的完成,英國開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到1849年廢除大部分航海條例。1854年,外國的商船被準許從事英國沿海的貿易。至此,航海條例所規定的限制完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