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金
在正常情況下,申領失業保險金需滿足以下幾個基本條件:首先要參加社會保險,并確保參保人及所在公司都已按時繳納保險費達到一年之久;其次,申領者必須是非自愿離職,即喪失工作是由于外在原因導致的,例如與雇主解約或因用人單位無法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而被迫解除合同等;再則,申領者須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失業登記,并且有明確的求職意向。
若員工主動提出與雇主解除勞動關系(如辭職或自動離職),將不具備申請失業保險金的資格。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無工作怎么開失業證明
無法開具失業證明,但可提供無工作證明。
此項證明可在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進行申領。
在上述地點登記失業者將獲得失業登記證。
人事檔案代管機構(例如人才中心)也有提供此類服務。
在此種情況下,個人需自行繳納檔案管理費用,隨后即可申請開出無工作證明。
縣級及以上勞動保障局亦可提供相關證明。
只需攜帶有效證件(包括身份證與戶口簿)前往,工作人員將依據所提供的信息查詢社保繳納記錄,確認無工作狀態后,便可開具相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