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證沒到期可以重新辦嗎
居民身份證尚未到期的情形下,仍可依法進行新的證件補發處理。
以下為相關事項辦理所需要滿足的條件以及程序:
1. 若居民的姓名變化,使得原有的身份證無法正常辨識,同時身份證尚處于有效期內的,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提出換領新證的申請;
2. 如居民身份證出現嚴重損毀以致無法被正常辨識的狀況,盡管其有效期尚未屆滿,但當事人同樣具有前述的申請資格;
3. 倘若居民在實際使用身份證的過程中,與當初戶口登記資料中所顯示的信息存在偏差,無論此時身份證是否處在有效期內,當事人均有權利提出換領新證的申請;
4. 如果居民身份證遺失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使用,當事人也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補領申請。
對于未滿十六歲的公民來說,只要符合上述情況,都可以申請補辦居民身份證。
在此期間內,舊身份證在有效期內仍然可以繼續合法使用,直至新的身份證正式頒發并領取后,才需將舊身份證送至公安機關進行回收。
當公民提出領取、換領或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申請時,公安機關會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理期限內存續受理和發放。
一般而言,公安機關應該在當事人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的六十天內完成發證工作。
若受當地交通條件等環境因素制約,實際辦理時間可能有所延遲,最長延長期限不可超過三十天。
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等待期內,若公民因緊急事務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并得到公安機關的及時處理。
需說明的是,該項事宜的具體實施方法將會遵照國家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去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二、身份證可以異地補辦嗎
根據相關規定,居民身份證可在非原戶籍所在地進行補辦操作。
這意味著當事人需親自前往其住所地的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中心進行申請,在填寫完成《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后向中心交納證件工本費用,同時還需提交其居民戶口薄或者居住證用以證明自己的身份,憑借領證回執單便能順利領取異地辦理的證件。
然而以下兩種情況將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1. 因容貌特征出現巨大改變且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未錄入指紋信息導致難以證實其真實身份的;2. 具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例如曾經參與過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取、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活動的人員,以及由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人。
若遇到上述情況,申請人必須回到原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相應手續。